企业电子数据事务规范附件1:XX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试行)为保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开展,特制定本规范。一、入选范围已开通示范类型之一的电子商务平台,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总部企业与所属分公司不得重复申报);部分电子商务应用企业。二、示范类型和条件根据我省电子商务的发展特色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同时考虑到鼓励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发展的需要,示范企业类型主要包括:(一)大宗商品现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钢铁、有色金属、农产品等大宗商品为主要交易对象的平台,要求平台年交易额超过1亿元;(二)综合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的商品、服务涉及行业比较广,主要服务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平台。这类平台要求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三)专业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特定行业、商品、服务(一种或一类)为交易对象,主要服务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平台,这类平台要求年交易额超过500万元;(四)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传统企业自主建设运营,发展网络销售和采购业务,能实现“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良好互动的电子商务平台(传统企业指具有实体销售网点,成立时只从事实体市场购销业务,且目前仍以实体市场购销业务为主的生产和流通企业)。要求平台年交易额超过500万元。(五)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商”。借助一个或多个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采购或销售业务的企业。企业年电子交易量超过500万元(年电子交易量=年电子采购额第1页共4页+年电子销售额),且企业年电子交易量占企业年交易量(年交易量=年采购额+年销售额)超过30%。(六)移动电子商务平台。主要依托移动信息技术建设和经营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要求平台年交易额超过500万元。三、示范标准示范企业的评判,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XX)》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XX)等行业标准,电子商务应用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对我省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二)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三)已开通独立电子商务平台1年以上,平台运行稳定可靠,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四)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应用组织管理机构,制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规划,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五)企业如为“电商”,要求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利税稳定增长,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采购额、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占其总采购额、销售额的比重逐年提高,经济效益明显。(六)电子商务应用有创新、有特色,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积极开展模式创新、技术创新、经营创新,经营商品有特色、经营方式有特色、服务形式有特色,经营的商品品种、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七)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第2页共4页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八)企业在近3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九)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平台运营企业还要健全的防控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措施。(十)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没有从事大宗商品标准化合同交易、非法期货及证券交易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并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十一)商务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原则上自动成为XX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四、认定程序(一)申请。企业按照属地关系,向所在地市服务业(含绥中、XX县区,以下相同)提出申请。(二)初审。各市服务业委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