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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工作条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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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建设,推进企业工会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工会组织的主体和中坚,是工会工作的重要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第四条企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第五条企业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的密切联系,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第六条企业工会应当维护本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组织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加入工会。第七条会员25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职工不足25人的企业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就近按地域或行业建立联合基层工会。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集团公司工会所在地的分公司、子公司工会由集团公司工会直接领导,集团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分公司、子公司实行由地方工会和集团公司工会双重领导,以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会领导为主。第八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须报上级工会审批,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依法成立的企业工会组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或归属到其他部门。第1页共11页国有企业改制应及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企业工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级工会批准,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企业工会主席是企业工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企业工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一般可设立组宣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集体合同工作委员会、群众经济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财务工作委员会等。第十条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会员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第十二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以下问题:(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和贯彻执行党委、上级工会的有关决定、指示的措施。(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委、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三)工会工作总结和计划。(四)有关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大建议。(五)工会经费预、决算及重大财务支出。(六)工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七)工会会员会籍处理。(八)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企业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会员在200人以下的企业工会,第2页共11页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企业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企业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企业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四)讨论决定其他企业工会工作重大问题。第十五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承担日常工作。第三章企业工会主席第十六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有条件的企业在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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