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开办费 50万元以上;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完善的内部组织机构
应设专职负责人,并具备 5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专职负责人应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安全培训工作经验、管理能力
法定代表人或专职负责人应当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专职管理人员应熟悉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有健全的安全培训过程控制体系和机构章程; (四)有 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 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有不少于 2名所学专业与其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聘请在职人员做兼职教师应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聘用合同; 应具有培训少数民族学员的民语教师;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满足教学需要的工作条件和教学设施设备; 1
有能够满足同期 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课桌、椅、电脑等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培训教室使用面积 100平方米以上; 2
有与其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满足实习要求的固定场所和教学仪器设备,符合自治区安全培训机构基本设备、设施配备标准的规定,并符合相关安全、消防、环保等标准要求; 3
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图书资料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申请三、四级安全培训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机构将申请资料报当地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安监局
自治区有关部门、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无主管部门可略)报自治区安监局
(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三)资料审核不符合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