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及账务处理 提要:根 据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本文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 量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案例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账务处理进行了探讨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 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
对于存在大量性质类似且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金融资产的企业,在考虑金融资产减值测试时,应当先将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区分开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也可以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外币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先按外币确定,在计量减值时再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反映的金额
该项金额小于相关外币金额资产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