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例经典案例【篇一:民间借贷案例经典案例】民间借贷十个经典案例民间借贷戒律一非法借贷不受保护[案情]2001 年 4 月 11 日,王某在辽中县茨榆坨镇自己家中设赌抽红沈某等人来到王家聚赌。赌博中,沈某向王某借赌资 4 万元,并在借据上签字,约定同年 4 月 15 日前还款。但借款到期后,经过王某多次催要,沈某就是不还。王某只好诉至法院。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韩华:王某在自家设赌抽红,明知沈某参赌输钱,仍借款给沈某继续赌博,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官提醒]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十个经典案例民间借贷戒律二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案情]吴某在任新民市大喇嘛乡厂长期间,于 1998 年 8 月 13 日以个人名义,向乡政府财政所借款 1 万元,约定 10 月 1 日还款,未约定利息。但此后吴某一直未还。乡政府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起诉至法院。法院驳回乡政府诉讼。[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赵梦辉:乡政府主张权利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 2 年诉讼时效。乡政府虽称多次催要欠款,但吴某对此予以否认,乡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以,乡政府主张不能成立。[法官提醒]我国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 2 年诉讼时效期间。由于有的出借人不知道这一规定或者是碍于情面,不想伤和气,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欠款,以致使债权无法实现。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民间借贷戒律三借款利息有限额[案情]2003 年 8 月 14 日,胡某向马某借款 10 万元。双方约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 2 分计算,胡某应在 2004 年 8 月 14 前履行还款义务。但却一直没偿还本金和利息。法院判胡某返还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 倍计算。[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赵智: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4 倍,法律对超过 4 倍的部分不予保护。[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第 6 条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