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贸易术语案例1.我某出公司与某德商按 CIF 汉堡、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1.答:我方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① 我方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已经履行;② 按 CIF 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风险即转移。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2.我某进出公司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浴巾 40 打,每打 CIF 大阪 80 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 FOB 大连价,问:我出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假如最后按 FOB 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区别?2.答:我出公司报价从 CIF 大阪改为 FOB 大连时,应将报价调低,即从原报价中减去货物从大连至大阪的运费和保险费。当按 FOB 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除风险的划分没有变化外,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都发生了变化。按 CIF 大阪成交,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而改为 FOB 大连成交,则由买方派船接货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3.我某出公司与外商按 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 5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 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3.答:我方应负担卸货费用,不需要负担进报关费.因为本案中我某进出公司按 CIF 卸至岸上成交,以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