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案例:某地 B 公司与国外马斯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了一笔业务。在交易会上头商谈时曾提过按凭单即期付款的信用证结算,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支付条款规定:“Payment by draft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sight ”。另外,合同中关于装运货物的品质条款规定:“Qualitycertificate by C.I。 B.at loading port to be taken as final” .B 公司按合同规定于交货期前按时备妥货物,准备装运,但始终未见买方开来信用证。于是,于 6 月20 日向买方去电催证。但买方复电称,根据双方贸易合同规定并非信用证结算货款,是以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办理托收。B 公司有关结算人员即查询该笔业务经办人员,经业务人员回忆在商谈时确定提过货款按即期付款的信用证方式结算,并未接受托收方式。B 公司有关人员又核对合同上关于支付条款的规定,认为该条款是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虽然并未接受托收方式,但从该条款中也未明确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双方几经交涉、洽商,但由于买方的外汇正在申请中,尚未正式获批,所以无法在装运期前开立信用证.B 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并考虑装运期,最后接受买方的意见,以见票 45 天付款交单(D/P45 days after sight )办理托收,但由原即期付款改为远期付款,卖方要求并经同意由买方负担 45 天的远期利息。B 公司按期装运货物后,于 7 月 25 日按以见票 45 天付款交单办理托收手续,并在托收指示书上规定45 天利息与货款一起收取。9 月 20 日 B 公司接到托收行通知,该笔托收票款业已收到,但据代收行称,付款人拒付利息,银行只收回货款部分.B 公司经讨论认为买方马斯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资信太差,本应按即期信用证结算,而在交货时却推翻诺言,要改以远期托收结算。虽然其利息可以由买方负担,但待付款时又再次推翻诺言,拒付利息。B 公司随即于 9 月 25 日发电向买方追究,而买方于 9 月 29 日回电如下:“你 25 日电悉。关于第 xxxx 号合同项下货物,我方提货后发现货物有部分霉斑。我本应准备退货拒付货款,但考虑我双方今后长远贸易关系,故作出最大让步,接受了货物,但仅在该笔托收中我未付利息作为弥补由于货物霉变的损失。谢谢合作。”B 公司从上述电文中看出一个问题:买方业已提取货物。这说明代收行早已放单给买方,所以买方才能凭单提货。既然买方没有按我方要求托收整笔货款,也就是说拒付了部分货款,而且我方在托收指示书上明确指示代收行要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