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政策措施一、本通知所指企业是指我市已进入上市实质性程序的拟上市企业
二、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且已经具备办理条件的,市规划国土局、房产局、建委等部门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
三、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费,有关部门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
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企业申请上市募集资金所投资的项目用地,市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区、县(市)、开发区可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予以协调解决,并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五、企业在本XX县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六、企业自20XX年起申请政府预算内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科技项目,凡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予以优先安排
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要给予优先支持
八、企业上市后的3年内,以上市前一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企业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全额,后二年50%的标准,由区、县(市)和开发区财政给予企业补助
九、设立全市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
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安排2000万元资金,作为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对我市在境内外新上市融资的企业,在上市改制、申报期间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律师等中介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第1页共2页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按其首次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