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意向书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本意向书中“一方”指甲方或乙方,甲方和乙方合称时为“双方”。 鉴于双方均有就奢侈品品牌商品(下称“商品”)在大中华地区(含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下同)的购买与销售进行合作的意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内容如下: 第一条 合作事项 1、甲方是专业从事大中华地区商品的特许经营、批发、零售的企业。目前正在洽谈的 特许经营项目(下称“项目”),项目合作相对方(特许方)拥有 个一线品牌商品、 个二线品牌商品、 个三线品牌商品的销售代理权。如项目洽谈成功,甲方将取得以上品牌商品在大中华地区的特许经营权与销售代理权。 2、乙方是专业从事中国大陆地区商品的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如甲方项目洽谈成功,希望通过与甲方合作,按届时双方协商一致的购销价格、销售区域、经营方式购买及代理销售甲方自项目合作中取得经营及/或代理权的商品。 第二条、合作条件 1、甲方项目合作成功,已获得所销售商品的特许经营权、代理销售权;或于项目合作成功之前,先行获得所销售商品的代理销售权。 2、项目合作相对方所提供的商品,符合中国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 3、乙方拥有**平方米的经营场所,可以用于销售从甲方处采购的商品;乙方注册资金不低于**万元。 4、乙方从甲方处采购商品,年采购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或超出双方协商确定的购销价格、销售区域、经营方式进行销售。 第三条、交易方式 1、双方通过另行订立合同,乙方获得: (可多选)。 A、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及商品销售权; B、部分商品的销售权; C、其他约定: 。 2、双方通过另行订立合同,乙方获得: (可多选)。 A、中国 地区的特许经营权及商品销售权; B、中国 地区的部分商品的销售权。 C、其他约定: 。 3、根据国际奢侈品市场采购规则及运营模式,乙方向甲方订货的日期为每个自然年度的 5 月 1 日、9 月 1 日的前后各 日内;补货日期为每个自然年度的 月 日、月 日的前后各 日内。 4、乙方订货时,应当向甲方缴纳不低于订货货值 %的定金。订货自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5、乙方订货后,非因甲方原因(例如因商品供应商的原因、商品承运商的原因等)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