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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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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 23 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2008‟ 164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吉林省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遵循合规经营与风险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责权明晰、管理规范、风险可控、运行高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章 监管职责 2 第五条 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省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会同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协调解决监管工作重大问题,指导地方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第六条 地方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地方政府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公安、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履行监管职责: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对接入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有效监管。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 (三)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安全 3 防范措施,查处涉嫌违法犯罪活动。 (四)财政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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