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为 加 强 企 业 管 理 , 逐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能 上 能 下 、能 进能 出的用人机制, 加 强 和 规范企 业 用工制度, 优化员工队伍结构,促进员工合理 流动, 充分调动在岗员工的积极性, 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期内的全体员工
第 一条 待岗情形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具备下 列情形之一, 公司可安排员工待岗: 1
因工程项目完 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 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工程任务不能 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 2
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 岗后的富余人员; 3
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4
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 不称职的; 5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6
工作不认真负责, 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0 元 2 以 上 的 ; 7
由 于 个 人 原 因 不 能 在 公 司 安 排 的 岗 位 上 工 作 的
第 二 条 待 岗 审 批 程 序 : 1
由 所 在 单 位 或 部 门 将 其 符 合 待 岗 条 件 的 人 员 报 请 公 司主 管 领 导 同 意 后 , 填 写 《 ××单 位 待 岗 人 员 统 计 汇 总 表 》( 附表 1)及 《 ××单 位 待 岗 人 员 情 况 说 明 表 》( 附 表 2) 报 至 公 司人 力 资 源 部 , 经 公 司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确 定 待 岗 人 员 ,制 作 待 岗 决 定 书 , 并 报 公 司 工 会 备 案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向 待 岗 人 员 下 达 《 待 岗 通 知 书 》 ( 附表 3) , 并 与 待 岗 人 员 签 订 《 待 岗 协 议 书 》 ( 附 表 4)
第 三条 待 岗 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