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2010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健全内控机制,保障合规经营,惩戒违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行规章制度的行为
员工发生违规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我行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
海外机构和附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或行业监管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 劳务派遣制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后果严重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五条 处理违规员工,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纪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由于辞职、退休等原因与我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如被发现在我行工作期间严重违规的,仍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节 处理的种类和权限 第七条 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种类有: (一)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收入、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 (二)职位处分,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以上处理种类可合并使用
第八条 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按员工管理权限履行手续
给予纪律处分、职位处分或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的,由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审批
第九条 上级机构发现辖内机构的处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失当、程序违法等问题的,有权责成下级机构予以纠正
第十条 处理决定应从认定员工违规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不超过五个月
需报上级管辖机构审批或审核的,一般应在三十日内报出
上级机构收到报告后,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回复
第十一条 认定员工违规行为的日期,以事实材料或调查结论与本人最后见面的日期为准;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移送的结论性材料以收到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