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发展呼伦贝尔市城镇供热(以下简称供热)事业,加强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的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含各自备电站)、地热和分散锅炉等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一级管网,是指以热电厂或区域锅炉房为热源,自热源出口的供热主管道系统。 本办法所称二级管网,是指一级管网开口至热力站的供热管道系统。本办法所称三级管网,是指热力站至热用户的供热管道系统。 本办法所称热力站,是指换热站或分配站。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城镇供热市场应遵循统一规划和管理,以保障安全、规范服务、节能环保为原则,实行市场化经营,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 第五条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将城镇供热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落实供热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制定供热应急预案,保障供热安全。 第六条 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呼伦贝尔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受委托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具体工作。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设立专门供热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各地应加强供热安全生产,落实责任目标,制定供热应急预案,确保供热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水 利 及 电 力等 有 关 部门按 照 各自 职 责,配合 供热主管部门做 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