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 商业银行客户经理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我行优质客户群体战略,进一步强化市场营销机制,完善以“以客户为中心”的金融服务体系,增强我行业务拓展竞争力,提高综合经营效益,推动各项业务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客户经理制是指我行聘任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作为对外业务代表的客户经理,以公司及个人客户为服务对象,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功能和一站式服务”,营销我行金融产品的市场营销管理体制。客户经理制体现“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宗旨、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原则。 第三条 客户经理是指我行直接参与业务开拓与推广,为客户提供公司或个人金融服务的市场营销人员,列入全行客户经理绩效考核管理。 第四条 客户经理的服务对象主要为与我行业务发展密切相关,对我行贡献额较大的优质或有发展潜力的公司法人客户、金融同业客户、事业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 第五条 客户经理在行政上接受所在单位的领导,业务上接受总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绩效考核由总行客户经理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考核。 第二章 客户经理的资格认定 2 第六条 客户经理实行等级制。根据客户经理的个人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以及所负责客户综合业务量等,将我行的客户经理划分为:资深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一级、二级)、客户经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助理客户经理八级,其他营销人员为见习客户经理。 为便于开展工作,在对外营销时助理客户经理和各级别客户经理统称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二级、一级)统称高级客户经理。 第七条 客户经理的基本任职条件:思想素质良好,工作认真,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较强的公关协调能力,较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善于拓展公司、机构和个人类客户业务。 第八条 助理客户经理的任职条件: (一)一年以上银行工作经验,通过员工岗位技能鉴定考试; (二)具备一定的财务分析能力,熟悉银行基本的金融产品知识和操作流程; (三)能够处理存贷款等较常规的营销业务,从事相关客户的访问、调查、联系、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客户经理任职条件: (一)二年以上银行工作经历; (二)系统了解《银行法》、《票据法》、《合同法》等有关经济金融法规,能够撰写一定水平的综合分析报告。 (三)了解银行业务的运作程序、风险控制和管理机制,能够处理存贷款等营销业务,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