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并表管理,维护商业银行稳健运行,防范金融风险跨境跨业传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本指引所称银行集团由商业银行及其下设各级附属机构组成。附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按照本指引应当纳入并表范围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整个银行集团实施并表管理。 本指引所称并表管理,是指商业银行对银行集团及其附属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和财务等进行全面持续的管控,并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银行集团总体风险状况。 第四条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要素包括并表管理范围、业务协同、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集中度管理、内部交易管理和风险隔离等。 第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进行并表监管。 第二章 并表管理范围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风险管理实质性原则,以控制为基础,遵循监管要求,充分考虑金融业务和金融风险的相关性,合理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并表管理的机构范围: (一)会计并表范围按照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确定; (二)资本并表范围按照资本监管等相关监管规定确定; (三)风险并表范围即商业银行在会计并表的基础上,将符合第八条规定的被投资机构纳入并表管理范围。 第八条 商业银行对被投资机构未形成控制,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纳入并表管理范围: (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各类被投资机构,其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加总的业务和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二)被投资机构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足以对银行集团造成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 (三)通过境内外附属机构、空壳公司等复杂股权设计成立的、 有证据表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或对该机构的经营管理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被投资机构。 第九条 由商业银行短期持有,且不会对银行集团产生重大风险影响的被投资机构,包括准备在一个会计年度之内出售或清盘的、权益性资本在50%以上的被投资机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纳入银行集团并表管理范围,但银行集团应当对该类机构的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