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改善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次级债券可以计入附属资本。 第三条 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 商业银行也可以私募方式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遵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次级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 第五条 次级债券的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和提示次级债券投资风险。 第六条 次级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次级债券发行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资格进行审查,并对次级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次级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次级债券发行申请及批准 第八条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核准证明;或提交发行次级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规模、期限; (二)募集资金用途; (三)批准或决议的有效期。 第九条 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5%; (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 (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商业银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或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4%; (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 (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分别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申请材料格式见附 1),主要包括: (一)次级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