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13 种业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商业银行吸收公众的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为传统的业务,这项业务的特点在于:第一,向公众吸收存款。公众包括本地的居民存款,也包括在本地的外国人的存款。“公众”一词不仅指众多的个人客户组成的公众,也包括企业和事业单位组成的“公众”客户。法律在这里使用的“公众”一词,不是指在银行开户的特定客户,而是成千上万的普通客户。第二,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是特指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是除了商业银行可以吸收,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吸收的存款。例如,信托公司可以吸收定期的信托存款。一些海外的接受存款公司也不是商业银行,但可以接受一定条件下的定期存款。所以,单在定期存款方面,还难以将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区别开来。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中以短期和中期的贷款业务为主,在历史上长期贷款业务在传统上是储蓄银行的业务,其原因在于历史上的储蓄银行吸收公众存款可以计复利,并且储蓄银行可以发放金融债券。由于吸收的债务是长期和稳定的,所以,适合作长期的贷款。 我国的商业银行是综合性业务银行,综合了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的功能,不另设储蓄银行。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前 ,我国的长期贷款即 国家 基 本项目 贷款,主要 是由中国建 设银行承办 ,中短期贷款原行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办 理 ,1984 年 中国工 商银行成立 以后 ,中短期贷款由中国工 商银行承 担 。经济体制改革之后 ,专 业银行之间 的业务划 分开始 融合,20 世 纪 80年 代 以后 设立 的商业银行在业务上没 有 限 制,所以,我国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任 何 期限 的贷款业务,也包括长期贷款业务。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特点之一。 3、办 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国内外结算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服务性业务之一,也是商业银行的特有业务之一,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从事结算业务。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负责维护金融业务的支付与清算系统的正常运作。由于中央银行不能够直接接触公众客户,所以,日常的结算服务工作主要是由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委托的信用社来承办的。商业银行办理客户的日常转账结算业务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法律义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