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13 种业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商业银行吸收公众的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为传统的业务,这项业务的特点在于:第一,向公众吸收存款
公众包括本地的居民存款,也包括在本地的外国人的存款
“公众”一词不仅指众多的个人客户组成的公众,也包括企业和事业单位组成的“公众”客户
法律在这里使用的“公众”一词,不是指在银行开户的特定客户,而是成千上万的普通客户
第二,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是特指的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除了商业银行可以吸收,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吸收的存款
例如,信托公司可以吸收定期的信托存款
一些海外的接受存款公司也不是商业银行,但可以接受一定条件下的定期存款
所以,单在定期存款方面,还难以将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区别开来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中以短期和中期的贷款业务为主,在历史上长期贷款业务在传统上是储蓄银行的业务,其原因在于历史上的储蓄银行吸收公众存款可以计复利,并且储蓄银行可以发放金融债券
由于吸收的债务是长期和稳定的,所以,适合作长期的贷款
我国的商业银行是综合性业务银行,综合了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的功能,不另设储蓄银行
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前 ,我国的长期贷款即 国家 基 本项目 贷款,主要 是由中国建 设银行承办 ,中短期贷款原行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办 理 ,1984 年 中国工 商银行成立 以后 ,中短期贷款由中国工 商银行承 担
经济体制改革之后 ,专 业银行之间 的业务划 分开始 融合,20 世 纪 80年 代 以后 设立 的商业银行在业务上没 有 限 制,所以,我国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任 何 期限 的贷款业务,也包括长期贷款业务
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特点之一
3、办 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国内外结算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服务性业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