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类别合规要点监管规定名称具体条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贴现人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商业汇票,应按规定向承兑人以书面方式查询。承兑人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查复贴现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点(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的具体业务处理应遵循《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处理程序见附件)(二)传真查询。承兑行接到查询行传真的查询书后,应将汇票的第一联(卡片)传真给查询行。(三)利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中国票据”网进行查询查复。通过“中国票据”网查询查复的商业银行,应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协议的形式约定,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四)实地查询。查询行可以派人持票到承兑行查询。《票据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 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 交易关系; (三)提供 与其直 接前手之间的增 值 税 发 票和商品 发 运 单 据复印 件。《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持票人申请贴现时 ,须提交贴现申请书,经 其背 书的未 到期 商业汇票,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 值 税 发 票和商品 交易合 同复印 件。《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 贴现、转 贴现和再贴现的期 限 从 其贴现之日 起 至 汇票到期 日 止 。实付贴现金 额按票面金额扣 除 贴现日 至 汇票到期 前1日 的利息 计 算。 承兑人在异 地的,贴现、转 贴现和再贴现的期 限 以及贴现利息 的计 算应另 加 3天 的划 款日 期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 条 承兑、贴现、转 贴现的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六 个 月 。再贴现的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四个 月 。《票据法》第十条; 第十条; 票据的签 发 、取 得 和转 让 ,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