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 同 编 号:( -年月-铺号) 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租赁方): 乙方(承租方): 2 租赁合同 甲 方 ( 出 租 方 ): 乙 方 ( 承 租 方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之 规 定 , 甲 乙 双 方 就 商 铺 租 赁 事宜 , 协 商 一 致 , 缔 结 本 合 同 , 以 资 信 守 。 第 一条 租赁物业及用途 1.1 甲 方 将 号 商 铺 ( 以 下 简 称 “该商 铺 ”) 出 租 给乙 方 。 1.2 该商 铺 建筑面积合 计为 ㎡, 该面积为计算租 金面积, 若该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 以 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1.3 乙 方 确认甲 方 已告知该商 铺 情况, 且在本 合 同 签署时已对该商 铺 状况进行详细了解, 同 意按本 合 同 约定 条件按现状承 租 商 铺 。 1.4 该商 铺 为商 业用途, 乙 方 承 租 用于经营 ,未经甲 方 书面同 意不得变更经营项目。 3 第 二 条 租 赁 期 限 2.1 该 商 铺 租 赁 期 限 共 年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止 。 第 三条 交付 3.1 双 方 签 署 本 合 同 并 且 乙 方 按 约 定 支 付 保 证 金 后 , 甲 方 于 年 月 日前 将 该 商 铺 交 付 乙 方 使 用 , 乙 方 未 履 行 相 关 义 务 , 甲 方 有 权 顺 延 交 付 时间 , 但 租 赁 期 限 不 顺 延 。 3.2 乙 方 应 于 约 定 的 该 商 铺 交 付 日 到 甲 方 处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 逾 期 前 来 办 理 的视 为 该 商 铺 已 交 付 乙 方 。 第 四条 租 金及相关费用 4.1 甲 方 给 予 乙 方 个 月 的 装 修 免 租 期 , 免 租 期 自 交 付 日 ( 包 括 实 际 交 付与 视 为 交 付 ) 起 算 , 免 租 装 修 期 内 乙 方 无 需 向 甲 方 支 付 租 金 , 但 应 交 纳管 理 费 及 使 用 该 物 业 而 产 生 的 水 、电等费 用 。 免 租 期 满次日 开始计付 租金 ( 下称计租 日 )。 4.2 租 金 按 照该 商 铺 的 建筑面积计算 , 具体如下: 4.2.1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每月 租 金 合 计为 人民币( 大 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