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 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 体 结构 安全可 靠 、保温 节 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 ,以检查工程观 感 质量和使用功 能质量为主 ,主 要包 括 以下检查内容: (一)室 内空 间 、构 件尺 寸 ; (二)地面 、墙 面 和顶 棚 面 层 质量; (三)门窗安装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 (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其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量、栏杆高度、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全数检查。 分户验收的具体项目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定期公布的《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制订。 第七条 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一定时期内本市、州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和质量投诉热点问题,在当地定期公布《指南》。 《指南》包括下列内容: 1、分户验收的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办法和验收要求等;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以下简称《分户验收记录表》)示范用表; 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以下简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