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 件 : 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 实验室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 加 强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 保 障 人 体健 康 和 公 共 卫 生 安 全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 、《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结合我省实 际, 制定本规定。 第 二条 本规定所称病 原 微 生 物 是指卫 生 部颁发的《 人 间传 染的病 原 微 生 物 名录》 (以下简称《 名录》 )中 公 布的病 原 微 生 物 ,以及其它未列入《 名录》 的与人 体 健 康 有关的病 原 微 生 物 。 第 三条 病 原 微 生 物 二级生 物 安 全 实 验 室 (以下简称二级实 验室 )是指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 达到二级生 物 安 全 防 护水平的实 验 室 。 第 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可感染 人 类病 原 微 生物 二级实 验 室 的备案和 管 理 。 第 五条 省级卫 生 行政部门负责全 省二级实 验 室 的备案组织管理 ;市(州)卫 生 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级实 验 室 的具体 备案工作,并组织开展生 物 安 全 监督管 理 。 第二章 管理 第 六条 二级实 验 室 的设立单位须按《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通用要求》 、《 生 物 安 全 实 验 室 建筑技术规范》 和 卫 生 部《 微 生 物 和 生 物 2 医 学 实 验 室 安 全 通 用 准 则 》 要 求 , 进 行 实 验 室 的 设 计 和 建 造 , 配 置必 要 的 生 物 安 全 防 护 设 备 。 第 七条 二 级 实 验 室 的 设 立 单 位 应 建 立 健 全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体系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保 障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 ( 一 ) 成 立 以 实 验 室 设 立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主 任 的 生 物 安 全 管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 二 ) 设 置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 配 备 专 ( 兼 ) 职 管 理 人员 , 定 期 对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工 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