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燃煤采制化管理制度1总则1.1为规范公司燃煤采制化管理,确保燃煤质量可控、在控,特制定本制度。1.2成立公司燃料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落实燃料质量和数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分管付总经理担任组长,成员由燃料供应部、运行管理部、计划部、财务部等组成。2职责2.1运行管理部2.1.1负责入厂、入炉煤按国标采取煤样。2.1.2负责入厂、入炉煤按国标制备煤样。2.1.3负责入厂、入炉煤备查煤样的管理。2.1.4负责入厂、入炉煤按国标进行化验工作。2.1.4负责对入厂、入炉煤的采制化过程监督,对燃煤化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2.2燃料供应部2.2.1负责入厂煤到货后的协调和联系化验工作。2.2.2对入厂煤的采制化过程进行监督。2.2.3监督管理燃煤供应商的行为,确保燃煤采制化工作不受干扰。2.2.4负责入厂煤各阶段化验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工作。3管理要求3.1一般要求3.1.1入厂煤、入炉煤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按照 GB475-1996、GB474-1996、GB/T212-2001、GB/T213-1996、GB/T214-1996、DT/T520—1993 等标准和《燃料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采样、制样、化验,保证验收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1.2采制化人员必须持证上岗。3.1.3所有入厂煤、入炉煤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入厂煤必须提供随货同行的质量检验报告单。3.1.4入厂煤到货前,燃料供应部必须填写工作联系单,书面通知运行管理部进行燃煤的采样、制样和化验工作。3.1.5燃煤的采样、制样和化验工作必须建立专用原始记录备查。3.1.6燃煤的采样、制样和化验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严禁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与燃煤供应商进行工作和非工作接触。3.1.7任何人不得干预燃煤的采样、制样和化验工作。不得要求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违规操作、更改有关技术数据。3.1.8一般情况下燃煤供应商禁止进入生产区,如燃煤供应商要进入现场监督则必须通过燃料供应部,由燃料供应部管理人员陪同前往。23.1.9燃煤的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必须爱岗敬业,严格按照规范操作,由于违规操作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其法律责任。3.1.10 燃煤化验报表必须及时分送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总工、计划部、财务部、燃料供应部和运行管理部领导,并存留备查报表。3.2联系制度3.2.1汽车入厂煤到厂 4 小时前燃料供应部必须以“工作联系单”形式联系运行管理部作好采样准备工作。3.2.2轮船入厂煤到厂 8 小时前燃料供应部必须以“工作联系单”形式联系运行管理部作好采样准备工作。3.2.3 “工作联系单”(见附录)必须一式二份: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