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白酒生产企业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纳税筹划1、白酒生产企业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相关税法规定2001 年,国家为了加强对白酒产业的管理,对白酒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规定从 2001 年 5 月 1 日起,白酒企业的消费税实行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方式征收消费税,对粮食白酒除按 25%的从价比例税率征收消费税外,还要按 0
5 元/斤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
同时停止执行"对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及酒精产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已纳消费税进行抵扣"的政策,也就是说
对于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的酒及酒精产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不能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006 年,国家对白酒消费税政策又作了比较大的调整,主要是取消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从 2006 年 4 月 1 日起,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从价计征的比例税率由原来分别的 25%和 15%,统一为 20%,从量定额税率仍为 0
2、白酒生产企业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纳税筹划经典案例案例 1:2008 年 1 月 10 日,甲公司接到一笔生产 500 吨白酒的业务合同,议定销售价格 1000 万元
要求在 2008 年 3 月 10 日前交货
由于交货时间比较紧迫,公司有两种生产方案:一是工人加班由自己来生产这批白酒;二是委托另外一家酿酒厂乙公司生产
并可于 2008 年 1 月 20 日与乙公司签订加工协议,并可在当日将原料发给酿酒厂
其中原料价值 250 万元,若自行加工,则加工成本为 220 万元,若委托加工成定型产品,则加工费也为 220 万元
请对此业务进行纳税筹划
(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所得税税率变为 25%)方案一:委托加工成酒精,然后由本公司生产成白酒销售
即委托加工成酒精,然后由本公司生产成白酒销售
假定甲公司以价值为 250 万元的原料委托乙公司加工成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