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环境,严格和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标准第二条教学事故系指由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管理、服务部门所造成的直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的责任事故
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1、在教学中向学生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论,造成严重后果;2、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使学生受到严重人身伤害;3、向学生泄露考题,或协助学生作弊,造成严重后果;4、徇私舞弊或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影响恶劣者;5、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20%;6、一学期旷课6学时及以上或晚辅导缺席4次及以上;7、未经教研室和教导科批准,舍弃学期授课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l/3以上:8、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2/3以上:9、工作人员或监考人员工作失职,导致一个考场试卷丢失;10、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1、教师不服从教学、监考等工作安排,劝说无效;2、出现一次无故缺课、晚辅导缺席、监考缺席,或擅自停课、停考;3、未经教研室和教导科批准,舍弃学期授课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l/4以上但不足l/3;4、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l/2以上但不足2/3:5、不接受学生正确意见,打击报复,影响较大者;6、贬损、侮辱、体罚学生,影响较大者;7、擅自向学生强制性推销教材、书刊、资料;8、试题严重出错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9、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及保管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漏题;10、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考场秩序混乱、试卷丢失或漏收:11、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5%,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