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德破产撤销权制度的比较讨论——以企业重整中的破产撤销权为例中期报告一、讨论背景企业破产撤销权制度是破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保护破产企业及其债权人的利益,降低破产成本,推动企业破产重整。在中德两国,破产撤销权制度存在一些差异,有需要进行比较讨论的价值。本讨论以企业重整中的破产撤销权为例,比较中德两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探讨其中的优缺点和改进方向。二、讨论内容1. 中德破产撤销权的法律框架分析本部分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德国破产法典》,探讨中德两国破产撤销权的法律框架,包括破产撤销的程序、适用范围以及限制条件等。2. 破产撤销权的实践运用比较本部分将以企业重整为背景,结合中德两国实践经验,比较其对于破产撤销权的实践运用,分析其存在的差异和原因。主要涉及破产案例的分析以及企业重整方案的审批程序等。3. 中德破产撤销权的优缺点与改进方向探讨本部分将从中德两国破产撤销权的优缺点出发,探讨其现有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相关的改进方向。同时还将考虑国情因素,探讨如何在保证破产撤销权目标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破产撤销权的作用。三、讨论意义本讨论旨在比较分析中德两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异同点、优缺点,并为破产法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依据。对于推动中德两国破产制度的沟通合作,架起了一座新的桥梁,有助于促进中德两国司法沟通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