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引言2011 年 10 月 13 日,2 岁的小悦悦在佛山某五金城被两车碾压,后经抢救无效离世,此事曾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网友纷纷谴责 18名冷漠路人。2013 年 3 月 5 日,一名叫周喜军的男子偷盗一辆车子后将车内婴儿小浩博掐死埋于雪中,周喜军的恶行被千夫所指,依法被判处并执行死刑。2013 年 6 月 21 日上午,南京市江宁区泉水新村两名女童被发现饿死家中,据悉,当时女童父亲李某正在服刑,女童母亲乐某有吸毒史,且沉溺于打游戏机和上网,曾离家长达一个多月,不回家抚养照料两被害人,导致两个女儿因缺少食物和饮水而死亡,乐某因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在上述三起事件中,乐某因不尽抚养义务导致两女饿死家中而获刑,小悦悦和小浩博的父母却博得了全国人民的同情,试问,作为父母,他们有没有失职之处?虽不像乐某直接导致孩子身亡,但如果他们恰当地尽到监护职责,悲剧是否可以避免?除去上述三个极端例子,近年来女童被性侵、未成年人乞讨流浪以及子女被父母虐待致残致死事件屡屡见诸报端,这些现象背后往往隐藏着父母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的影子。深究之下,不难发现,此类现象的存在,我国民事法律中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模糊不清难辞其咎。监护的性质,即监护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还是民事义务问题,在我国民法学界分歧较大监护性质的不明朗亦造成了司法实践上的混乱。若监护是权利则当事人可随意放弃,若是义务则必须履行。未成年人监护人,比如父母,以放弃监护权为由,互相推诿以逃避法律责任者有之;以行使权利为借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者有之;漠视法律的规定和未成年人权利的亦不鲜见。下文笔者将采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文本分析法等阐述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一)未成年人的定义及特点未成年人是与成年人相对应的概念,通常指未达法定成年年龄的人。未成年人因为年幼,且身体与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在社会活动中其判断、行为能力均受到一定限制,不能像成年人那样顺利地参与各项社会活动,不属于民法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一,需要得到法律和社会的特别呵护。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是否合理、完善,从一个侧面可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否健全。1、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 11 条规定&Idquo 汁八周岁以上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