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3-18批准1996-10-01实施前言本标准规定了厂内机动车辆、发动机部分、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灯光电路部分、车身部分及电瓶车、专用机械、履带车辆安全运行的技术要求
为加强厂矿企业内的交通运输安全,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防止车辆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本标准规定了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基本原则、具体要求和特殊要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兰华、赵奎星、刘会国、杨沪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厂内从事运输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本标准不适用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495—79机动车辆允许噪声GB3845—8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GB3846—8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测量方法GB4387—9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599—84汽车前照灯光配光性能GB4785—84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GB5920—86汽车及挂车位置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GB5948—86摩托车前照灯光配光性能GB7258—8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4761
5—9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
6—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3车辆分类3.1大型汽车总质量大于4500kg(含4500kg)或总长度超过6m或乘员超过20人以上的汽车
3.2小型汽车总质量4500kg、总长度6m(含6m)、乘员20人(含20人)以下的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