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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保护原则1
本章规定的成品保护措施为基本要求,承包人可按更高标准执行,但合同价款不应此而调整
成品保护应遵循先检查后保护的原则:所有工序必须在其他承包人自检、通过了承包人、监理、发包人验收,并做好清洁后,方可进行保护
所有精装修涉及甲供材料,交接验收前的保护由材料供应单位负责;交接验收之后,材料的现场堆放、保护等一切职责交由接收单位负责;所有甲供材料的交接必须办理严格的交接验收手续
成品保护应遵循持续保护原则:不论当初的成品保护措施是否由承包人实施,承包人都有责任做好成品保护的后续检查和维护工作
对于成品保护措施被损坏、拆除的,必须在恢复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
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成品保护,在通过联合验收交接给上级单位之前执行“谁施工,谁保护”的原则;在未通过竣工验收交接给小业主之前,即使已交接给上级单位,但仍须负责对各自施工部分实行有效的成品保护措施,只是在成品保护责任区分上有所不同
(但如其他分包人的已完工作发生损坏或设备丢失,承包人须承担 50%的经济损失)
所有材料在运输中,都应注意磕碰
成品保护措施的拆除时间,以发包人的要求为准
成品保护措施2
材料及物资a) 以下材料及物资保护措施主要针对甲供的一切材料及物资,非甲供的材料物资的保护措施由精装修承包人自行制定并实施
b) 精装修承包人进场七个工作日内,必须根据精装修总进度计划安排向业主提交各类甲供材料分批次进场计划
c) 所有材料执行封样制度,甲供材料物资原则上在进场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在移交时应根据已有样板进行核对,移交完成后甲供材料物资的保护由精装修承包人负责直至交房
d) 精装修承包人的材料物资仓库应就近设置,避开二次搬运;材料物资入库后应分类、编号,按规定堆放,仓库内应按要求设置防火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