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公共物资是保证教育教学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爱护公物,人人有责。为加强公物管理,确保学校公物财产保持完好,不受损失,延长使用年限,特制订公物损坏赔偿制度,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一、公物损坏责任 1、自然损坏。由于使用年限较长或本身质量问题而损坏,属于正常损坏,经查证属实的由总务处处理。 2、责任损坏。由于使用过失或保管不当损坏,损坏后能及时报告的,按损坏公物原价赔偿或按实际维修费赔偿。 3、蓄意损坏。经查证属初次损坏,且事后能主动承认错误的,按损坏公物原价赔偿或按实际维修费赔偿。经查证属屡教不改或事后认错态度不好的,除按规定赔偿外,要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二、责任包干范围 1、包干到个人的公物损坏(如桌、椅等),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损坏人负责;不能查出损坏人的由使用责任人负责。 2、包干到办公室、班级或部室的公物,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损坏人负责;不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本办公室(组长)、班主任或部室负责人负责。 3、属于本层楼共同管理或使用的公物被损坏(如厕所、楼道灯、消防设施和 器 材等),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损坏人负责;不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本层楼所有人负责。 4、公共场 所的公物被损坏,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损坏人负责;不能查出损坏人的由卫 生 公物包干的班级负责。 三 、损坏赔偿方 式 及纪律处分: 赔偿分为修复 和 现 金 赔偿两 种 方 式 ,由责任人决 定。 1、修复 。一是责任人在 规定时间 内 将 损坏物品 恢 复 原样 ;二是购 买 相 同、等值 的物品 。 2、现 金 赔偿。由责任人在 规定时间 内 根 据 鉴 定结 果 以 现 金 方 式 赔偿,再 由学校领导 处分安 排 人员 修复 或购 买 。 3、属学生 损坏的,由政 教处根 据 《 文 明 班》 评 选 细 节 和 相 关 制度处理;属教职 工损坏的,由校长室处理。 一、师生必须自觉爱护公物,不得在墙壁、门窗、讲台、桌椅、地面上乱刻乱画,不得损坏门窗、玻璃、桌椅、旗杆、体育、电教设施等公物,不得进入花坛、攀摘花草。 二、节约用电、用水。教室、办公室和功能室内开关日光灯、电风扇和各种电教设备等应有专人负责,不需要时应立即关掉;负责厕所公区的班级派专人负责检查水龙头,确保无人使用时处于关闭状态。否则视为浪费水电,将扣除有关负责人、负责班级的考核分。 三、凡购物必须先请示分管领导,由校长审批,购买后由保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