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 校 突 发 事 件 处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处理学校突发事件,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突发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障师生人身安全,预防事件的发生是学校、教师、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及时、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监督、指导和协调下开展安全工作,落实事件预防措施,处理事件。 第二章 事件的预防 第六条 学校制定本校安全工作的管理规范,配备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第七条 学校制定本校卫生工作的管理规范,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教学用具、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学校改进卫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制定师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师生进行安全和自护自救知识的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制度,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消除 安全隐 患 。预防和处理突发的师生人身伤害事故。 第九 条 学校制定治 安防范管理制度,请求公安机 关维 护学校治 安秩 序 ,打 击 危 害校园 安全的违 法犯 罪 活动,指导和监督本校工作。请求规划 、建设、质 量 监督等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 自职 责范围 内 做好学校相 关的安全工作。 第十 条 学校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 预案 ,预防和处理学校火灾 或火 警 事故。 第十 一条学校制定传 染 病 防治 预案 ,切 实做好学校师生的传 染 病 防治 工作。 第十 二条学校将 履 行下列 职 责: (一) 保证 使 用中 的教育教学和生 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对存 在安全隐患 的设施和设备,应当采 取 防护、警 示 措施并及时维 修 或更 换 ; 对存 在重 大 安全隐 患 的应当立即 停 止 使 用。 (二) 配备消防设备,保持 安全通 道 的畅 通 。 (三) 对校园 内 存 在的易 燃 易 爆 及有毒 物 品依法管理。 (四 ) 在选 择 与学生的学习 和生活有关 的产 品与服 务 时应当选 择 质 量与安全性 能符合有关标准和要 求的产 品 与服 务 。 (五) 按 照 国家课 程 标准和本地 教学要 求开体 育、实验 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