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 校 突 发 事 件 处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处理学校突发事件,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突发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障师生人身安全,预防事件的发生是学校、教师、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及时、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监督、指导和协调下开展安全工作,落实事件预防措施,处理事件
第二章 事件的预防 第六条 学校制定本校安全工作的管理规范,配备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第七条 学校制定本校卫生工作的管理规范,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教学用具、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学校改进卫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制定师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师生进行安全和自护自救知识的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制度,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消除 安全隐 患
预防和处理突发的师生人身伤害事故
第九 条 学校制定治 安防范管理制度,请求公安机 关维 护学校治 安秩 序 ,打 击 危 害校园 安全的违 法犯 罪 活动,指导和监督本校工作
请求规划 、建设、质 量 监督等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 自职 责范围 内 做好学校相 关的安全工作
第十 条 学校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 预案 ,预防和处理学校火灾 或火 警 事故
第十 一条学校制定传 染 病 防治 预案 ,切 实做好学校师生的传 染 病 防治 工作
第十 二条学校将 履 行下列 职 责: (一) 保证 使 用中 的教育教学和生 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对存 在安全隐患 的设施和设备,应当采 取 防护、警 示 措施并及时维 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