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二十中学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管理工作,保持学校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和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石家庄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文,依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犯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留校察看 (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处分决定报批范围和程序 (1 )记过以下处分,由年级主任报教育处讨论决定;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由教育处上报学校讨论决定。 (2 )处分通知签发前,应通知被处分者及家长,被处分者如有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向主管部门书面申诉,主管部门应在七日内复审并作出决定。 (3 )学生的最后处分决定应通知家长。 第四条:违纪处分尺度细则 1 、迟到或早退:指无正当理由,或未履行正规请假手续迟到或早退的情况。 (1 )上学迟到:周2 次或四周累计6 次,年级会点名批评,周2 次或四周累计6 次以上者要求家长写书面说明材料(含原因及以后的措施意见改进方法等),并年级会点名批评.拒不认识错误,或冒名假名欺骗的情节,加重惩戒。 (2 )上课或自习(含晚自习)迟到,或自习课早退,周3 次以上,或四周累计8 次,处理方式同上;被批评后仍不改正的,视情节次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累计达到3 次处分情节的,借读生取消借读资格,勒令退学;在籍学生给预留校察看处分,仍不改正的,勒令退学。 2 、旷课和旷考:指无正当理由,或未履行正规请假手续无故不到的情况。 (1 )正规课程旷课周2 节、四周累计4 次,或自习旷课周3 节、四周累计8 节,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分后旷课再达处分情节的,借读生取消借读资格,勒令退学;在籍学生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留校查看处分或勒令退学,情节特别严重的,开学学籍。 (2 )一学期内累计正规考试旷考一科,给予记过处分,两科次给予记大过处分,三科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科次及以上勒令退学或开出学籍。 3 、考试违纪作弊:指违反学校和主管部门考试纪律规定,在学校和区、市、省组织的正规考试中有特定违纪作弊情节的情况。对考试作弊者,该科该次成绩以“零”分计算,并给予处分。 (1 )平时测验作弊者,给予班内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