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我区林业快速发展,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偿基金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补植、抚育、保护和管理。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偿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重点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核查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及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列入中央财政补助的,由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列入自治区财政补助的,由自治区林业局核查认定。 第二章 补偿基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补偿基金的补助对象为重点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包括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和村集体、集体林场和个人。 第五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 5元,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用于自治区林业局组织开展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及维护林区道路的项目支出。地方补偿基金补助标准为每亩 4.5元,其中 4.2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用于自治区林业局组织开展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及维护林区道路的项目支出。 第六条 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补偿基金的管护经费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 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或村集体、集体林场的,补偿基金的管护开支范围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各市县林业部门为营造、补植、抚育、保护和管理重点公益林所必需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检查、验收等经费由各市县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不得在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补偿基金申报程序 第八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依据自治区林业局和财政厅核准下发的《宁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于每年 2月底前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和林业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