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基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宁大政(2008) 17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基建项目招投标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教计[2008]78 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入宁波市招投标中心招标: (一)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 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1500 万元以上的。 前款规定的项目在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 万元以下的), 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标,在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校招投标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基建招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基建招投标办公室审议,报分管校长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 万元以下的; (二)投资较小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按市招标办规定可以由业主直接发包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的; (五)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六)因学校工作需要在短时间内必须完成的,经相关主管校领导同意的; (七)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急需抢修的; (八)涉及师生基本生活及教学科研正常秩序的水电管线等,便于及时维护管理的; (九)其他经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认为有必要的。 前款规定的不进行招标的,总投资估算价超过30 万元的,需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总投资估算超过50 万元的还需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项目直接发包实施细则由校基建招投标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四条 基建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故阻扰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化整为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