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 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 配建指标 第五条 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 Ⅰ 居住 Ⅰ-1商品房 车位/100 m2 建筑面积 1
0 套型面积 小于 90 m2 2
01 套型面积 大于 90 m2 1
5 Ⅰ-2拆迁安置房 0
0 Ⅰ-3 经济适用房 0
0 Ⅰ-4廉租房、集体宿舍 0
0 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 5%以上为地面停车位
2、套型面积超过 300 m2 /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 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 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 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小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 Ⅱ 办公 Ⅱ-1行政办公 Ⅱ-1-a核心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
02 Ⅱ-1-b内城区 0
8 Ⅱ-1-c外围区 1
0 Ⅱ-2商务办公 Ⅱ-2-a核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