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82 号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0 年12 月17 日市人民政府第9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 年4 月1 日起施行。 市长 毛光烈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物业,其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建筑区划内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具有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非住宅的物业业主、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办法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交存、建账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专项维修资金可以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也可以由政府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实行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 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 占 建筑物总面 积 三分 之 二以上 的业主且 占 总人数 三分 之 二以上 的业主同 意 ,由业主大会授 权业主委 员 会负 责 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 成 立业主大会或 者业主大会未 明 确 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政府设定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集 中 管理。 第五 条 市房产 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 市财 政部门 负 责 全 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 作 的指导 和监督。各 县 (市)区房产 管理部门 是辖 区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 ,会同 同 级 财 政部门 负 责 辖 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 作 的指导 和监督。 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作 为市政府设定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 负 责 海 曙 区、江 东 区、江 北 区、宁波国家高 新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 作 。 其他 县 (市)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由当地 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 指定。 第二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六 条 各 类 物业的业主,应当按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首 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购房人按照所拥 有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