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化工有限公司 安全保证金管理制度 (初稿) 2 0 0 9 -1 2 -2 5 上海有限公司 安全保证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化工有限公司 2 0 0 9 年末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精神,通过建立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强化公司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营造人人关心安全生产,注重安全生产的氛围,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人员适用于公司班组长(含)以上干部及外来施工(安装)队在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管理过程中的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保证金是属于年度安全奖惩的一种,公司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考核、奖惩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通过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收缴,依据年度公司考核的结果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个人或单位予以返还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扣罚
第四条 安全生产保证金由个人、外来施工(安装)队按年或项目工期一次性支付
第五条 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收缴、管理:环安部根据公司安全生产保证金缴纳标准,编制在岗人员风险抵押金缴纳名单及金额,经总经理核准后,下发年度公司安全生产保证金缴纳通知
财务部负责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收缴和保管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保证金由财务部开设安全生产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七条 本制度中所指事故责任人单位主管覆盖该系统的所有主管,如设备部分,覆盖生产部副理、生管主任、设备机修科正(副)科长,依此类推
二、安全生产保证金的缴纳标准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标准
1 、总(副)经理: 2 、部门经理: 3 、科长: 4 、组长: 以每人月应发工资额为标准(取整数) 5 、公司外来施工(安装)队按承包合同金额的5 %缴纳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