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煤一号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切实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 )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程。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基坑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米 (含 5米 )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 ,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安全评估报告书制定安全监测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周边环境的安全监测。未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和制订安全监测方案的,属于安全措施不到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 第四条 安全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 )涉及周边环境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是否影响周边环境安全; (二 )工程施工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 (三 )施工方法对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市政道路等公用设施的影响; (四 )桩基施工、深基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五 )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选址是否合理,且应符合城市环境要求; (六 )施工现场脚手架、高支模、塔吊、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有害气体等重大危险源对周边建(构 )筑物、电缆、通讯、居民、行人、道路、车辆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影响; (七 )施工中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程度 ; (八 )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源情况。 第五条 安全评估工作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 第六条 安全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并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安全评估人员应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七条 安全评估人员必须依据现场周边环境状况、各种地下管线资料、勘察报告及有关设计文件和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做出安全评估结论和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对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