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1〕1995 号二 O――年十一月十四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废止部分收费文件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1〕364 号)文件降低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现将降低后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二、本收费标准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的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本收费标准中不包括检验机构对检验现场的准备、清理等辅助工作的费用(已列入的除外),如:除锈、除垢、焊缝打磨;管道及系统隔离;炉墙、保温层、容器内衬及填充料等内置件的拆装;脚手架的搭拆;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所用介质;盛装易燃、有毒或窒息性介质压力容器的置换、中和、消毒、清洗;检验检测所需的水电及试验载荷等费用
由受检单位完成检验现场的准备、清理等辅助工作的,检验机构不再收取以上相关费用
四、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检验费,由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建设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在用特种设备检验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口特种设备检验费由收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出口特种设备检验费由发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
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每次复检收费按首次检验收费的 10-30%收取(定期检验中发现问题要求整改的,如果已经进行监督检验并收取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