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txt同志们:别炒股,风险太大了,还是做豆腐最安全!做硬了是豆腐干,做稀了是豆腐脑,做薄了是豆腐皮,做没了是豆浆,放臭了是臭豆腐!稳赚不亏呀!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2007年01月05日 16时39分 37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生育保险”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195号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已经 2006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 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雇)工。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地税、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保持一致,实行生育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交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有关费用。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