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规范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内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考评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专家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专家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的具体工作。 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家日常考评工作。 第六条 日常考评累计扣分周期为12 个月,从专家证书印发之日起计算。12 个月期满后分数自动清 零 。 日常考评采 用一项 目 一考评。考评结果应 在 公共资源交易结果公示 期届 满2 个工作日内录 入 。交易结果公示 期内有异 议 、质疑 或者 投 诉 的,考评结果录 入 时 间 为异 议 、质疑 、投 诉事 项 处 理完 毕 2 个工作日内。 (一)专家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每 次 扣5 分。 1. 参 加评标、评审活 动,迟 到 半 个小 时 以内; 2. 不 按规定提交身 份 证明 、登 记 录 检 、存 放 通讯 工具; 3. 不 能 熟 练 进 行电 子 辅 助 评标操 作。 (二)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 分。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含)以上; 2.已接受评标、评审邀请的专家,不参与评标、评审活动又不及时请假; 3.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 4.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评审职责的行为。 (三)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5 分。 1.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2.不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答复; 3.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 4.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数据信息带离评标评审区域; 5.评标、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