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 2009 年8 月1 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马鞍山市主持召开了《安徽省非煤地下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专家研讨会,会议邀请了来自设计、研究和矿山企业的有关专家参加。 《安徽省非煤地下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由我委委托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起草。会议听取了标准起草单位对标准内容的介绍,在广泛征求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马钢集团设计研究院、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合肥市安监局等单位反馈意见的基础上,与会代表经过认真研讨,形成了如下意见:一是编制《安徽省非煤地下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将为全省加强非煤地下矿山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内容较为全面,标准编写格式和章节编写基本合理;三是标准相关内容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四是修改完善工作结束后应尽快予以发布实施。 专家一致认为,《安徽省非煤地下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实施以后,将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提升地下矿山生产能力,规范、促进非煤地下矿山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非煤矿山管理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符合行业准入条件,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 (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运转正常。 第三条 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以万 t/a 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地下矿山采取 330d,露天矿山采取 300 d。 第四条 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非煤矿山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开采回采率、矿产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非煤地下矿山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 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和通风系统的能力,充填采矿方法充填能力。除尘和通讯系统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非煤露天矿山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 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 (一)30 万t/a 以下、最低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