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 施 汽 车 强 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2004-07-20 各 有 关 单 位 : 根 据 实 施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汽 车 新 产 品 检 验 及 汽 车 产 品 审 核 的 需 要 ,汽车 新 产 品 鉴 定 检 验 技 术 工 作 组 依 据 《 公 告 》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的基 础 上 , 提 出 具 体 要 求 , 编 制 了 《 实 施 汽 车 强 制 性 项 目 检 验 和 定 型 试 验 规 程 的 规范 性 要 求 》 , 请 有 关 单 位 规 范 实 施 。原《 汽 车 强 制 性 项 目 检 验 和 定 型 试 验 规 程 的补充规 定 (2001 版)》 和 《 汽 车 强 制 性 检 验 和 定 型 试 验 规 定 的 第一号修正通知》及 《 汽 车 强 制 性 检 验 和 定 型 试 验 规 定 的 第二号修正通知》 不再执行。 附件一.检 测机构清单 附件二.汽 车 强 制 性 检 验 项 目 表 附件三.检 测机构汽 车 强 制 性 检 验 项 目 清单 附件四.检 验 报告 编 号规 则 实 施 汽 车 强 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一 、关于检测机构和检测报告 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遵照原国家经贸委公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 第 12 号)。检测机构清单见附件一 。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2.汽车新产品定型试验须由国家发改委(包括原国家经贸委)认可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承担,同时出具试验报告。对于新开发的汽车基本型(含用已定型底盘开发的客车 B 类基本型)和基本型底盘,由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检测机构定型试验授权范围见附件一 。 3.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清单和项目代号见附件二;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必须由原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国家级检验机构完成,其他机构的报告无效。检测机构强制性检验项目授权范围见附件三。 4.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必须严格执行中汽技研字(2003)49 号文的要求,见附件四。 5.检 测 机 构 新 扩 项 的 强 制 性 检 验 项 目 , 必 须 经 国 家 实 验 室 认 可 委 认 可 和国 家 发 改 委 授 权 后 方 可 进 行 检 验 工 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