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 一、关于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责,机动车方有损失的情形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否应向机动车方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简称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方都受到损害,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方是否有权要求行人赔偿其损失的问题,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
一是认为行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地责任,另一是行人不承担责任
笔者赞同行人不承担责任的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主张行人应承担责任者认为,机动车方受到损害行人有过错,机动车方有损害,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行人应就自已的过错行为对机动车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是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6 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是行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48 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 6 条规定在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中,属《侵权责任法》的总则性条款,是一般性、原则性规定规定,第48 条规定在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属分则性条款,属特殊性、规则性规定
按照特殊条款优于一般条款,有规则不适用原则的法律适用规则,《侵权责任法》第48 条应当得到优先适用
而《侵权责任法》第48 条是准用性条款,本身对机动车道路责任的承担没有具体的规定,而是指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 2 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成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分担的特别法,适当得到最优先的适用
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险限额的范围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以下方式承担民事责任:1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