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410-2007 代替 GB 16410-1996 家 用 燃 气 灶 具 Domestic gas cooking applianc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7年6月13日发布 2008年5月1日 实施 目 次 前 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产品分类 5 要求 6 试验方法(上) 试验方法(下) 7 检验规则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前 言 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性标准。标准中的5.2.1,5.2.2 a、c,5.2.5 c,5.2.6b,5.2.7.1b,5.2.7.3,5.2.10.2,5.3.1.4,5.3.1.5,5.3.1.10d、f,5.3.1.12,5.3.1.14,5.3.2.6,5.3.6,5.3.7.5a,5.4.2.2,5.4.2.3,5.4.10.1,5.4.16.1,8.1.1 除f 以外的其他条款,8.1.2a,8.2.1,8.2.4c、d、h 及表2、表3、表4、表5、表6、表7、表8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次标准修订中下述内容参照了相关国际和国外标准: 标准状态、最大正常温升、燃烧器耐过热性能及试验方法参照了EN 30-1-1:1998《家用燃气灶具 第1-1部分:安全性总则》。 熄火保护装置闭阀时间参照了EN 30-1-1:1998《家用燃气灶具 第1-1部分:安全性总则》和JIS S 2103-1996《家用燃气烹调灶具》。 烤箱使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参照了JIS S 2103-1996《家用燃气烹调灶具》和JIS S 2093-1996《家用燃气燃烧器具试验方法》。 干烟气中一氧化碳百分比浓度计算公式按照JIS S 2103-1996《家用燃气烹调灶具》。 本标准与GB 16410-1996《家用燃气灶具》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性标准,1996年版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适用范围增加了气电两用灶具; ——术语和定义删除了2条,修订了5条,增加了16条; ——标准状态的温度由1996年版的0℃调整为15℃; ——两眼和两眼以上的灶具主火热负荷,由1996年版的不宜小于2.91kW,调整为两眼和两眼以上的燃气灶和气电两用灶应有一个主火,其实测折算热负荷:普通型灶≥3.5 kW,红外线灶≥3.0 kW; ——取消了有风状态的要求; ——规定灶具的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 ——增加了使用交流 电源 灶具结 构 的特 殊 要求; ——对 灶具使用材 料 的材 质 要求修订为对 材 料 的性能要求; ——增加了包 装材 料 及包 装废 弃 物 条文; ——增加了实测热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