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实务中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丧失对原有子公司的控制权。丧失控制权后剩余股权如何计量?处置部分股权的损益如何计量?2010年7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4号)第四问答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一、解释第4号对丧失控制权的会计规范思路及依据 对于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时剩余股权的会计处理,解释第4号分别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规范。个别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实际未发生变化,剩余股权按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相关金融资产,处置后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则发生较大改变,剩余股权按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解释第4号上述规定是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变化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作出的修订或补充。其直接依据就是 2008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IAS27关于丧失控制权的第34、35段。控制权转移是重要的经济事项,包括取得控制权和丧失控制权。在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原有的母子公司关系被新的投资者与被投资者关系所替代,这种新的投资关系与之前的母子公司关系显著不同,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日进行初始确认与计量。从企业集团的角度看,对子公司控制权的丧失,意味着对子公司单项资产和负债的控制权丧失。上述重大变化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为:终止确认原子公司资产(包括商誉)和负债,立即按公允价值购买一项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或金融资产)并予以初始确认和计量,由此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确认为当期损益。这与不丧失控制权的交易事项截然不同。控制权转移是会计处理尤其是计量基础改变与否的分界线,在保持控制权前提下的股权变动根据主体理论作为权益交易在股东权益中列报,引起控制权转移的权益变化则作为损益交易列报。 二、解释第4号相关规定在实务中的具体运用 对于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剩余投资根据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以及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在活跃市场有无报价分别核算:如果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控制的,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核算;如果不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控制的,且被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