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 集 团 标 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 企业职工不幸死亡,如果从死亡原因看,可以分为因工或非因工死两大类;如果从死亡时间上看,可分为在职时死亡和离退休后死亡两大类。目前,对劳动者因工死亡遗属的津贴和待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有清楚的规定。本文仅就山东省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津贴的规定进行梳理。 一、目前有效的全国性规定还是上世纪50 年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14 条乙款规定的具体津贴、待遇是: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 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 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 2 个月; 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 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 6 个月到 12 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23 条则规定: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14 条乙款的规定: 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 2 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 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1 人者, 为 死 者 本 人 工 资 6 个 月 ; 2 人 者 ,为 死 者 本 人 工 资 9 个 月 ; 3 人 或 3人 以 上 者 , 为 死 者 本 人 工 资 12 个 月 。 ” 这 样 , 即 使 各 省 、 市 、 自 治 区 对 企 业 职 工 非 因 工 死 亡 没 有 具 体的 、 更 新 的 规 定 ,职 工 遗 属 仍 然 可 以 依 据 上 述 上 世 纪 50 年 代 的规 定 , 要 求 获 得 非 因 工 死 亡 遗 属 待 遇 。 二 、 目 前 山 东 省 的 规 定 及 分 析 1、 山 东 省 的 规 定 ( 1) 《 关 于 调 整 企 业 职 工 丧 葬 补 助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 ( 鲁 劳 社〔 2003〕 53 号 ) 规 定 , 企 业 职 工 ( 含 离 退 休 人 员 ) 逝 世 后 , 不分 职 务 级 别 , 丧 葬 补 助 费 的 标 准 调 整 为 每 人 1000 元 。 ( 2)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