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勘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工程质量,加强对工程勘察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商务部2 0 0 8年第1 8 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成套项目的工程勘察工作,一般应由中国政府选定的企业负责实施。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成套项目工程勘察活动的管理。 有关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管理成套项目工程勘察活动,并根据授权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成套项目工程勘察活动中有关具体事务。 成套项目执行管理机构,负责对基槽检验等相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 承担成套项目工程勘察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工程勘察,并对工程勘察成果的质量负责。 第二章 工程勘察的实施主体 第五条 承担成套项目工程勘察任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技术资质之一: (一)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测量甲级资质。 第六条 商务部建立成套项目工程勘察骨干企业名录(以下简称骨干企业名录)。成套项目工程勘察骨干企业,除应具备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具有一定的成套项目工程勘察业绩或境外工程勘察业绩。 商务部在确定骨干企业名录时,应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 成套项目的初步勘察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 详细勘察组成员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5 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组长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并具备1 0 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参与初步勘察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继续参与该项目的详细勘察工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勘察人员和详细勘察组组长,必须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 第八条 商务部对成套项目工程勘察技术人员选派及变更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成套项目工程勘察任务,一般应由具备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资格条件的项目设计企业一并承担。 项目设计企业如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上述资格条件,可将全部或部分工程勘察任务分包给骨干企业名录中的企业承担。 第十条 对于受援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