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检中前置行政许可要件审查问题探讨《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也有年检中企业登记机关对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登记前置行政许可予以审查的同样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申报年检时需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登记机关应对行政许可证件予以审查
这实际上是把本应由其他机关监管的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监管的范畴,加重了企业年检的负担
理由如下一是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把关难
由于近几年来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和政府审批改革的步伐加快,前置行政许可变动较为频繁,一些行政许可证、审批文件存在核准内容不统一、专业性太强等问题,年检审查人员掌握和执行难度较大;二是前置行政许可机关与登记机关之间缺乏有效配合,一些许可证已经过期或已被许可审批机关吊销,但许可审批机关没有主动向企业登记机关及时通报,从而使一些已失去相应经营资格的企业仍继续从事此项经营活动,一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企业登记机关往往很被动;三是一些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用语与企业经营范围用语不一致,容易产生理解上的歧义,误导企业和消费者;此外,大多前置行政许可机关对其核发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也要年检,有的年检时间过长,影响了工商年检进度
从法律规定来看,《行政许可法》确定了谁许可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