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高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资采购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物资积压,提升物资采购供应工作质量和经济效益,依据《吉林油田公司责任追溯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积压物资,是指办理入库手续后三年及以上且无明确使用去向的物资,以及装置停产、工艺改变、已经完工的工程项目剩余且无法调剂使用的库存物资(在用进口设备的备损吉林油田公司积压物资责任追究管理规定油田公司规章制度件、应急物资等特殊储备物资除外)
第三条积压物资责任追究,是指针对公司所属单位形成的库存积压物资,按照规定的程序追踪分析,查找积压物资产生的主客观原因,落实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追责,同时制定积压物资处置利用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和所属各单位
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集体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积压物资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公司主管物资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公司物资管理部、纪委(监察处)、审计部、财务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司积压物资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二)审核批准公司积压物资责任追究管理方面的文件;(三)讨论批准公司积压物资责任追究意见;(四)协调解决公司积压物资责任追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出现的争议
第六条积压物资管理委员会组成部门的主要发布日期:2015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5年9月29日职责:(一)物资管理部负责积压物资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的制定和解释;对积压物资进行认定、统计汇总;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纪委(监察处)对积压物资调查核实;督促积压物资有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二)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有关部门和群众举报提供的物资积压案件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本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三)审计部负责对公司积压物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四)财务处负责组织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