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更好地发挥工资分配的杠杆和激励作用,调动全体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除办理内(病)退手续和协议离岗手续外的所有人员,内(病)退人员和协议离岗人员待遇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执行。第二章分配原则第三条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岗位责任,科学设置工资结构,合理拉开工资收入差距。第四条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以劳动贡献为依据,实现优质、优价、优酬,最大限度发挥工资的激励作用。第五条坚持分配向关键岗位和管理骨干倾斜的原则,突出关键岗位和管理骨干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第六条坚持工资稳步增长,逐步与市场接轨的原则,使员工工资收入水平与同行业同类人员基本一致。鼓励职工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专业技术水平,多取与业务、与企业资质配套的证件。第七条坚持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密切挂钩,实行职工最低收入保障制度。确保在岗职工月工资收入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八条坚持项目主要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同项目管理中所负的责任、所承担的风险相一致的原则。第九条坚持项目主要经营管理者的收入与项目人员工资收入适度分离的原则。逐步培育主要经营管理者与职工利益相制衡的自我约束机制。第三章项目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工资第十条项目主要经营管理者是指按照公司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的项目经理、书记、常务副经理、副经理、副书记、工区长(分部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安全总监和成本核算负责人。项目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工资实行岗位效益工资,岗位效益工资分为保障工资、工龄工资、职称(技能)津贴和效益工资四部分。第十一条保障工资是保障项目主要经营管理者日常工作及家庭生活的基本收入。项目主要经营管理者的保障工资按以下标准进行发放:项目主管为每人每月5000元,其他副职领导为每人每月3600元。项目主要经营管理者的保障工资不进行浮动。第十二条工龄工资。工龄工资是体现职工积累劳动贡献的补充性报酬。按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计发,标准为一年20元,从每年一月起增发。第十三条职称(技能)津贴。职称(技能)津贴是对取得职称证书并被公司聘用和对取得执(职)业资格证书并将证书上交公司,为公司所用的一种补偿性报酬。一、干部职称津贴:在岗期间,每人每月教授级高级职称300元,高级职称210元,中级职称150元,助理级120元,员级90元。二、工人技能津贴:从事与本人所持《职业资格证书》上所载专业(工种)相同时,在岗期间,每人每月高级技师150元,技师120元,高级工90元,中级工60元,初级工30元。三、对取得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的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如:安全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其技术职称达不到中级或技能等级达不到高级技师时,按中级职称(或高级技师)对应的标准发放职称技能津贴。四、原来规定的书报费不再发放。对具有多重身份或持有多个证件的人员,其职称(技能)津贴,只按其持证的最高等级对应标准发放。第十四条效益工资是对缴纳了风险抵押金的项目主要经营管理者发放的与项目生产经营责任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风险奖金;未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人员,不享受效益工资的分配。第十五条项目主要经营管理者的效益工资,由公司按照《项目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年初下达的项目年度责任指标进行考核,根据年度项目管理责任制考核得分情况,按比例进行兑现,考核得出的分数即为效益工资兑现比例,但分数低于60分时,不再兑现效益工资。项目主要经营管理者的效益工资按以下标准发放(见附表1)。第十六条项目终期考核后,对各项责任指标均完成,并超额完成上交款指标的项目,另按《项目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发放特别奖。第十七条对业主或集团公司指挥部发放的各种奖金(含发放给项目主要经营...